作者:赵福军 2008-05-15 16:32:14 发表于:博客中国
传统的B2B,如阿里或慧聪,只是提供一个供应采购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活跃的更多是原材料提供商和制造商,但零售业在其中基本是被忽略的一个链条。中国网库则通过开通中国进店网,补上了这一环。按照“4B”理论,B2B最终必须打通零售业,这样才能解决产业链上游企业的贸易机会问题,把B2B产业链贯穿起来。
作者:赵福军 2008-05-13 23:27:53 发表于:博客中国
瑞星已经开始免费了,奥运的脚步也越来越近了,相信其他国内外杀毒厂商也不会等闲,不跟风,就可能被瑞星竞争的被动,跟风,则会将行业再次拉向价格战旋涡,但无论如何,受益的将是用户,这一点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作者:赵福军 2008-05-12 00:48: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式应该是简单、被动的体验式消费,网络支付要想成为今后的主流支付方式,除了互联网的继续普及外,更重要的是支付厂商应该积极健全自身的平台和体系,增强用户的粘性,只有让用户觉得使用安全,而且简单,并且不得不用时,才可能具备强有力的市场拓张力。
作者:赵福军 2008-05-08 23:48:25 发表于:博客中国
因此,对于版权,劝PPlive还是低调点吧,不要再对外吹嘘或炫耀自己多么尊重版权,去年又在版权上花了多少千万成本,这不国家版权局又要开始专项整治了,枪打出头鸟,莫要赔了夫人又折兵呢。
作者:赵福军 2008-05-07 11:16:18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一年前,淘宝推出“先行赔付”制度,让众多网购用户尝到甜头;
一年后,淘宝接连推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一赔三”和“虚拟物品闪电发货”等三项新消费者保障服务。在完善“消费者保障计划”的同时,让甜头继续放大;
作者:赵福军 2008-05-04 21:54:33 发表于:博客中国
国内互联网2.0的风潮兴起于博客,但随着博客中国、中国博客网和BlogBus这些当年风投眼中的2.0代表纷纷折戟沉沙,一时间国内的互联网2.0商业化遭遇重创,视频、SNS应该属于后来者,如今视频土豆、SNS校内纷纷获得巨资投资,是否意味着国内互联网2.0商业化开始回春了呢?
作者:赵福军 2008-04-28 23:18:49 发表于:博客中国
前一个数据不但打破了传统门户除网易外,玩网络游戏的都必死的论断,也再次证明网络游戏行业的门槛并不像许多业界达人所讲的那样高,没一个亿就不能玩,毕竟后来居上的故事一再在网络游戏行当上演。
在第三方调研公司“国内网络游戏产业市值已达128亿元,今后每年还会以20%速度成长”的论断刺激下,连一向以专注搜索自居的百度都开始推出游戏娱乐平台了,或许新浪该反省了,如今是否被当年多元化扩张失败束缚了手脚,真的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了?
作者:赵福军 2008-04-28 14:12:21 发表于:博客中国
打一枪换个地方,下一次再回到原地对相同目标放枪时,或许会相隔很长时间,但毋庸质疑的是这些新领域涉足会让百度提供的服务更加综合、多元,更加类“腾讯化”,即以IM(搜索)为圆点,向外不断拓展业务,成功复制用户流通,内部彼此业务相互融合以形成合力。
作者:赵福军 2008-04-24 00:43:51 发表于:博客中国
天涯,老牌社区,因为芙蓉的成功炒做,获得一定风投,但仍旧饥餐露宿,不能带领团队走向共同富裕。
作者:赵福军 2008-04-15 11:46:33 发表于:博客中国
无线营销市场由于是新生事物,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据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在报批中,这一规定将对短信息服务和管理问题进行系统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同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的当下,无线营销市场的参与主体应该加强自律,“如果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无线营销将不是死于用户的指责和监管的重拳,而是被从业企业自己扼杀在摇篮中。”一位业内人士疾呼。可以说这样的呼吁和尖锐的论断,不能不说深刻,也不能不引人深思。
作者:赵福军 2008-04-11 09:57: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还是那句老话: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企业在A股上市,虽然意味着境内投资者会有机会进行利益分羹,但这样的分羹仍旧会时刻伴随风险,广大购买阿里巴巴股票的散户,看中的不但是中国经济的崛起,更看中的是中国网络电子商务国际化主导的力量,毕竟我们拥有全世界数量最多的网民,拥有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市场。阿里B2B业务,不过是阿里家族七大公司中最先上市的一家,随着阿里系内部的资源整合,我们不应该盲从于“一城一镇”的得失,应该将眼光放远,既然中国电子商务的春天已经到来,偶尔的寒意怎能代表冬天的逆转呢?
作者:赵福军 2008-04-08 18:34:39 发表于:博客中国
回顾淘宝5年历程,C2C平台中的B2C,国中之国,一国两制游戏规则的最终形成和打通,不过是水到渠成或迟早的事情。一方面B2C能够让淘宝收到真金白银,在避免违反淘宝C2C免费约定的前提下,为未来上市做好铺垫;另一方面国内网购市场的发展以及法治规则的逐渐健全,必然会在众多C2C卖家中遴选出一批适合实体经营的卖家,对他们而言,B2C才是他们游戏的世界。这无论对于淘宝创收、政府创税,满足品牌买家需求都是有益的。阿里系融B2B、B2C、C2C于一体系,很容易在其中产生B2B2C的连锁递进式销售模式,当商业内部各环都能够在阿里系内找到自己的位置和角色扮演,那么就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彻底迎来了大一统时代,至少阿里系现在的发展趋势,使这一点已初具雏形。
作者:赵福军 2008-04-08 08:56: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由于现实生活中诚信一直存在缺失,延续到网络交易上,各类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淘宝新“恶意评价规则”如果能够得到长期落实,必然会产生大浪淘沙的作用,通过消费者以脚投票的监督方式,过滤掉一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网络卖家,看似残酷,实质也是有益于国内电子商务向健康方向发展的。总之,对于“评价门” ,我们应该客观看待,而不应在非理性的口水之中迷失。
作者:赵福军 2008-03-31 21:12:43 发表于:博客中国
Paypal购买“快钱”、“快钱网上支付”等竞价关键词,明显存在主观恶意,不但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国内正常的电子支付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侵害了快钱的商誉,侵蚀了快钱本应该获得的预期客户,这种行为在经济学上叫搭便车,在法律上就是不正当竞争,在道德话语中叫李鬼,而在俗语中应被称为流氓、恶棍。Paypal不但在丢自己的脸,更是在丢ebay的脸。
作者:赵福军 2008-03-26 14:49:40 发表于:博客中国
据悉,负责确定美国在ISO国际文档标准投票中所占立场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的两名委员透露,美国赞成OOXML成为国际标准的立场不变。可见微软OOXML一旦成为国际标准,那就很可能成为维护美国政府利益的杀手戬。笔者认为ODF、UOF应该联合起来,如果ODF能UOF一起融合并最终成为国际标准,那么不但能够打破微软长期垄断的局面,而且在与文档有关的应用领域,从此将有公平的竞争。到那时,将是所有厂商(包括微软)去兼容一个真正的国际标准,而不是其他厂商去兼容微软一家的私有标准。
作者:赵福军 2008-03-25 23:08:04 发表于:博客中国
几年前,奥克斯把手机当白菜卖过,神舟把笔记本当白菜卖过,如今PPG、VANCL似乎也有将衬衫当白菜卖的趋势。但衬衫是啥东东?那是一二级城市白领男士们的普遍着装,这类用户对服装品质、对审美、对款式体验的需求其实最为根本,价格倒并不是最重要购买考虑因素,经济学里有个名词叫“吉芬商品”,指的是当商品价格上升时,需求量增加,价格下降时,需求量减少,对于白领衬衫而言,当服装降价甩卖的噱头低过一定限度,如面子问题时,对真正购买潜力最大的白领消费人群来讲反倒没了购买兴趣,就会成为吉芬商品。难道PPG、VANCL真要将衬衫卖贱卖成吉芬商品,并最终走上被用户抛弃的地步才作罢?
作者:赵福军 2008-03-24 17:03:20 发表于:博客中国
比亚迪作为一个靠电池、汽车起家的公司,从2002年成为诺基亚手机电池供应商之后,几年时间迅速崛起,其手机产业布局和代工发展模式与鸿海惊人地相似,在业界,比亚迪素有“小鸿海”之称。富士康在香港针对比亚迪提出50亿港元标的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为了打趴比亚迪手机事业部剥离上市,而在国内将民事改为刑事,无非是为了将比亚迪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以警效尤。当然作为同行,富士康此次香港民事、大陆刑事并举的措施,对比亚迪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最终能否将后者一举打趴,还是等待司法的判决来证明吧。
作者:赵福军 2008-03-23 23:02:31 发表于:博客中国
据悉55.la已经与阿里妈妈达成合作,支持阿里妈妈体系内的所有规格的banner广告,阿里妈妈是个人广告C2C交易平台,服务的对象本身就是具有长尾属性的中小网站和个人博客,至今已经汇集了超过20万家中小网站和20万个人博客,这就意味着,通过与阿里妈妈合作,阿里妈妈的众多客户,也就成了55.la的潜在服务客户,这一操作手法,是笔者最看中的推广策略。
作者:赵福军 2008-03-22 01:01:55 发表于:博客中国
当然陈彤一直希望新浪是自己一辈子的事业,万不得已,也不会离开,或许这时候,更应该慎重劝留的是新浪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毕竟,在我看来,新浪谁走都可以,谁来忽悠都可以,但就是陈彤不能下野,毕竟他是“种地”的人,是保证新浪“旱涝保收”的财神呢。
作者:赵福军 2008-03-21 15:53:55 发表于:博客中国
那么对于谷歌,“延迟缴税”是个很暧昧的词汇,如果未被查到“延迟缴税”,是否意味着可以永远“延迟缴税”下去,那么这样的“延迟缴税”难道不是偷税是什么?谷歌对外表示:也许与自身财务人员刚入华,相关财务人员非常缺乏经验有关。这样的解释也未免太荒唐、幼稚,Google发源于美国,那可是一个法治氛围、公民纳税情节很浓厚的国度,怎么来到中国就缺乏常识了呢?
作者:赵福军 2008-03-18 10:21:09 发表于:博客中国
改变现状,意味着众多中小太阳能热水器厂商将被无情淘汰,为了维护既有利益,消费者的权益被抛之脑后,集体失语,彼此遵循行业混乱的潜规则。但这样显然不是长久之计,行业升级,并走向产业化是必然趋势,消费者是这个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如果任失语、无为状态继续延续,对整个行业发展是有害的。
太阳能热水器不是PC电脑,后者的DIY能够从性价比上对用户有所促进,而且常规安全性并不会危机用户人身或财产安全,但太阳能热水器却不比PC电脑,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了解相关产品,缺乏必要的选购知识,极有可能将隐患的产品买回家。由于中小厂商不能提供主机、附机、配件全面集成的整体性解决方案,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几乎为零,“拼装”太阳能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更无检测能力,配件随意购买,甚至拼装生产,厂家根本不对整机负责,不对消费者用上热水负责。
作者:赵福军 2008-03-17 22:36:23 发表于:博客中国
除此之外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C2C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交易游戏的规则制定者,其对买卖双方制定的电子契约本身就受法律保护,因为在合同法中,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实亦子剑想表达的意思是:民事合同的自由意思表示,不应该违反国家强行法规定,如果违反,那么当然无效。一旦启动国家司法程序,法官首先要认定的就是买卖双方以及淘宝之间形成的三方合同中关于“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对之应该区分具体纠纷的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该纠纷是纯粹的买卖合同纠纷,那么无疑该约定违反了国家诉讼法和证据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强行性规则,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但如果该纠纷属于因买卖产品而引发的致人损害纠纷,即发生了合同侵权竞合情形,那么按照实证法规定,这样的举证责任就该倒置,而说淘宝与买卖双方的约定是重述了这个强行法,这样的约定当然是有效的。因此对于这类合同侵权纠纷,司法第一采用的必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采用约定的“买家申诉、卖家举证”规则,因此笔者认为,亦子剑笼统的说“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约定在法律中得不到支持的结论是有瑕疵的,至少有点绝对。
作者:赵福军 2008-03-16 19:33:29 发表于:博客中国
昨天看了央视315晚会,如果单独从分众无线获得的市场份额以及用户数据信息容量方面,我们不得不佩服其对各地银行、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公关影响力,但从被315晚会大暴光角度来看,其以上所有建立的业绩,都可能被毁回一旦。至于单独分拆上市,更可能会被延缓,或许这都由于江南春同学在央视赞助的广告太少了。
作者:赵福军 2008-03-16 17:37:03 发表于:博客中国
那么对于具备体验属性的直销男装,如果通过低价还能够刺激网民首次尝鲜式购买,但如果不能保证服装在款式、风格、质地、搭配、满足个性多元需求等方面对顾客有根本吸引力,那么仍旧不可能长久,更惶论论做大做强了。
作者:赵福军 2008-03-13 09:09:15 发表于:博客中国
但正是由于“假一赔三”是一套类似司法的契约诚信机制,笔者也有一些担心,假如有卖家不遵守“假一赔三”,那么是否意味着该网站为履行承诺需要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再向违约的卖家追偿呢?我们知道,网络的虚拟性和网商交易的频繁海量,或许最终会让该网站疲于应对众多违规商家。这或许才是该措施最终能否发挥效用的关键所在。
作者:赵福军 2008-03-10 20:13:40 发表于:博客中国
马云在借助网商力量完成阿里巴巴B2B上市之后,尝到了网商的甜头,面对旗下由阿里巴巴、淘宝、支付宝、雅虎中国、阿里软件、阿里妈妈、口碑网组成的北斗七星剑阵,在有意引导网商内部细分的同时进各自业务的比照,其意图很明显,希望通过网商群体的划分和评选,为旗下众多公司找寻真正的目标群体,从而复制阿里巴巴B2B成功之路,最终完成其心目中的本土电子商务帝国梦。
作者:赵福军 2008-02-27 11:59:40 发表于:博客中国
但无论如何,淘宝手机版,在传统互联网之外,开辟了电子商务的新领域,这是在三网融合趋势下,2008年国内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行业的风向标性事件,值得期待。
作者:赵福军 2008-02-26 22:55:46 发表于:博客中国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李彦宏又何尝不是‘全民公敌’,未来当百度、腾讯两个高手剑锋相对时,到底谁能胜出?百度与腾讯的战争,实质是中国网民内部使用习惯和忠诚性的战争,最终谁能胜出或许还是用户说了算。
作者:赵福军 2008-02-26 18:42:33 发表于:博客中国
网络虚拟财产,例如网络帐户、游戏装备等是否属于网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如何保护,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而各地的司法又各自不一,此次上海市一中院对被告支付宝帐户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其行为已认可了支付宝账户的资产属性。从侧面突显出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未来在司法协助、电子证据保全、虚拟财产保护等方面将大有作为,将成为未来电子商务司法纠纷买卖双方保护各自权益的焦点。而支付宝在数字认证、安全资质审查等方面的严格保障措施,也为未来电子商务司法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保障。
作者:赵福军 2008-02-19 00:57:06 发表于:博客中国
这段话尖锐,深刻的告诉我们,我们面对版权游戏规则,生来就具备不平等性,就具备被剥削性,解决版权不能靠道德,不能靠强行的执法,更不能靠简单的几个诉讼官司。与其说美国电影协会(MPA)在维护法律公正或正义,不如说其在赤裸裸的攫取利益。
面对版权过度保护的现状,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应该做何反思?或许这才是捷报、迅雷接连被美国电影协会(MPA)诉讼背后我们该思考的。